科研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科学研究>>科研动态>>正文

思想政治教育团队2014年下学期第二次活动纪要

2014年11月11日下午,“新型城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科研团队召开了本学期第三次研讨会。与会成员有万晓红、陈仁保、刘凌霄、朱文星、马红果、孙涛、楚静、赵志华、高永爱等9人。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政府简政放权的界限研究”,主讲人刘凌霄,讨论内容如下:

一、本课题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湖南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湖南的实践,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眼于建设法治湖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依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结合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创立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模式。根据这些精神以细化和量化法治的要求为出发点,在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各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确认、引导和约束作用。在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中,政府简政放权过程中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确定好两者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基于传统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简政放权趋势的必然性。

2.法治政府建设中政府法治行为要得到公众认同和肯定,树立良好的法治政府形象,就必须要充分尊重、满足公众合法、合理的权利主张。充分体现“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3.政府要能体现其法治思维和能力,只有公众权利承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样政府权力才有力量以法律为依据,通过严格的法治行为,帮助每个公众平等的实现和救济权利,公众权利主张的满足需要权利充分尊重权力。

4.在实现多元共同治理时,政府简政放权的“简”和“放”的度把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过度强调分权放权或自愿合作,忽视硬性的制度规定和强制性监督机构,很可能导致多元主体间责任边界不明确,诱发相互推诿扯皮"争功避责,削弱其共识与合力。

三、基本思路

本课题阐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建设法治政府简政放权的必然性。在简政放权中考虑既保持法律的强制性,体现行政公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能使其他的治理主体的参与到共同治理中来,充分保障其私权利的行使,从而达到行政裁量权限制与建构并举的目的。

四、重点和难点

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目前在政府从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过程中,简政放权成为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着力点,最终要达到行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这是本课题的重点。

要把握好简政放权的界限,如何界定,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是本课题的难点之处。

五、主要观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且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依法行政是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基于此,本课题的观点如下 :

1. 为了公民自由目的之实现,行政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简政放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趋势。

2.行政公权力具有其特点,从本质上来说是以公民受益为其正当性基础,在正当程序规约下服务于公民利益是现代法治政府使命所在。

3.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行政权力的限权和服务中要找准其界限,通过各种具体措施和手段实惠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六、创新之处

1.现有的研究都是从宏观上来分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路径和政策。具体在政府简政放权时如何“简”和“放”,其界限的研究较少涉及,这也是本课题重点研究之处。

2、在政府从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型时,不是一味地强调政府放权,而是要达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

                         (凌霄撰稿  龚彬审阅)